家庭和家庭系统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关系空间,也是一个复杂的人际互动系统,涉及人生价值的方方面面。许多家庭冲突、婚姻问题以及亲子关系问题,归结到一点,是家庭系统出现了紊乱,家庭的秩序遭到了破坏。心理学认为,成人、儿童及青少年的各种性格缺陷、心理问题和精神疾患,大都源于家庭系统成员之间关系的混乱与扭曲。
决定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动力是什么呢?是“爱的牵连”与“爱的流动”。因为爱,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都不可能对另一些成员的疾苦熟视无睹。譬如,在一个“闹离婚”的家庭中,孩子就会“生病”,以此来阻止父母关系的破裂和家庭的分裂。在一个母亲残疾而生活不便的家庭中,孩子从小就会很“懂事”,并像“小大人”那样照顾自己的母亲和父亲,分担母亲的责任。这就是爱的动力和爱的救助本能。
在爱的动力的推动下,家庭或家族系统存在一些人际互动的心理动力法则,这些法则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着极为隐秘的影响。了解并熟知这些法则,对于理解你自己家庭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冲突是非常必要的。
系统平衡法则
正常的“父、母、孩子”三口之家,父母之间相亲相爱,孩子依恋或认同父母,敬重父母,三人之间的“三边”关系都是“积极正性”的情感,这是理想的家庭关系结构。如果父母之间的关系出问题,是“对立”或“负性”情感连接,孩子就会处于左右为难的“分裂”状态。这种情况下,孩子必须放弃对父、母中“某一方”的正性情感——譬如放弃对父亲的爱,以便和自己的母亲保持亲密与(尽管孩子并不一定认同这样的母亲),以此恢复系统的平衡。这就是系统的平衡法则。
在父、母、我(孩子)所构成的家庭“三角关系”中,最理想的关系是“三边正性”关系,有人把它描述为“三个正号的等边三角形”关系。但实际上,大多数家庭都有这样那样的关系矛盾冲突,受系统平衡动力的影响,“一条边”上的关系出问题,势必引起另外“两个边”的关系调整,而调整的结果往往是“两负一正”的稳定结构,而不会是“两正一负”的关系。譬如:妻子与丈夫闹翻了脸,儿子也会与父亲翻脸,这样才能维持母子之间的关系,或者儿子选择维持和父亲的关系而疏远自己的母亲。二者必居其一。因为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同时失去父、母的爱是难以承受的。至于子女选择和父母当中的哪一方“结盟”,取决于子女对父、母的感受和父母关系矛盾的理解。其中,“同情弱势一方、维护家庭公平正义”是影响选择结盟对象的隐性规则。
在家庭中,婚姻关系是决定性的关系,亲子关系是从属性的关系。因此,改善家庭关系的关键,在于首先改善父母的婚姻关系,而不是单纯就亲子关系进行策略性调整。
系统隔离法则
在一个家庭中,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不同成员处在不同的权利等级上,相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其中,父母的权利和孩子的权利位置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处在权利的较高位置,并承担较多的责任。父母不仅要承担生儿育女的义务,而且有责任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无条件的积极关注,无条件尽职尽责。但是,父母却没有权利因此而将自己的情感困惑、个人隐私与痛苦展现在孩子面前并要求孩子承担责任。同样的,孩子没有权利、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解决原本属于父母自己的问题。因此,婚姻隐私、婚姻冲突以及与孩子无关的焦虑,应该隔离在亲子关系之外。这就是系统隔离法则。
我强调系统隔离,并非建议父母在孩子面前假装、熟视无睹或故作轻松,而是要厘清事情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如果涉及孩子的责任,而不是与孩子无关,则无需隔离,而应就事情做出有效干预。举例来说,孩子不按时完成家庭作业,或者逃学厌学,违规惹事,学校的老师或班主任经常打电话找父母说事,父母对此感到焦虑。这种情况需要隔离不呢?不隔离。因为父母的困扰与孩子相关,父母不仅无须隔离,而且应该与孩子坦诚沟通,做出有效的管教反应。
遗憾的是,许多父母不明白系统隔离的道理,不自觉地违背了这一法则,往往是不该隔离的隔离,该隔离的不隔离,由此造成系统紊乱。一方面,他们可能对孩子的问题行为视而不见,小心翼翼不敢说话。但另一方面,在面临自己的婚姻矛盾或婚姻不忠时,不是在自己的孩子面前哭哭啼啼,大吵大闹,就是拉上自己的孩子一同参与对丈夫(或妻子)婚外情的跟踪调查,或者让孩子为自己评理,或者让孩子帮助自己决定“是否离婚”等等。另外一些父母可能长期用自己的焦虑和痛苦来控制、影响孩子的情绪,这些做法将耗竭孩子的心理能量,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理损伤。
系统优先法则
家庭,以及由一些不同代际的“家庭系统”构成的大的“家族系统”,它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系统。家庭与家族成员的关系,应该遵循优先法则,否则,家庭系统中爱的流动就会出现紊乱。系统优先法则可以描述为:
(1)在一个家族系统中,后出现的家庭系统优先于先出现的家庭系统,即新系统优先于旧系统。这里讲的是系统优先。一个人总先是父母所在的原生家庭系统中的一员,成人之后结婚生子,便有了一个“新的小家”。这样一来,这个人就同时处在先后出现的两个家庭系统当中了。依据系统优先法则,一个人的婚姻家庭系统(新的小家)应该优先于他和父母姊妹构成的原生家庭系统。
(2)在同一个家庭系统中,先出现的关系优先于后出现的关系。这里讲的是关系优先。一个家庭系统中有婚姻关系与亲子关系,还有兄弟姐妹的先后顺序构成的姊妹关系。夫妻婚姻关系是建立一个完整家庭的前提,因为这个关系,才出现了子女,于是有了亲子关系和姊妹。依据此法则,在一个家庭系统中,婚姻关系应该优先于亲子关系及姊妹关系。
如果一个男人违背优先法则,总是将自己的注意力过多地放在自己的原生家庭关系中,把父母看得太重,或者过度操心姊妹的事情,一旦恋爱结婚生子形成新的家庭,配偶和孩子渐渐就会觉得自己“不重要”,甚至产生“局外人”的感觉,难以融入他的大家庭。难怪妻子们常常抱怨:“我对他说一百句,还不如他妈的哼一句顶用呢!”妻子和孩子无法从这个男人身上得到更多关爱,势必导致婚姻及亲子关系发展不良。
另一种违背优先规则的情况更频繁地发生在现代社会的独生子女家庭中。那就是:婚后有了孩子,于是,夫妻中的一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妻子)理所当然地将自己的大部分精力和情感投注到孩子身上,无暇顾及自己和配偶的情感需要,即使孩子已经进入了青春期,仍然不能够恢复对配偶的关注,孩子成了夫妻关系的唯一纽带。这样的家庭,一旦孩子因升学或工作离开家庭系统,或者孩子作出独立生活的决定,不再充当父母关系的纽带,就会出现婚姻危机与冲突,并可能导致中年后离异。
系统补位法则
在一个家庭系统中,当父母中的一方因为生病离世、离异、常年不在家或者因“性格缺陷”不能发挥正常的父母功能时,这个家庭中的孩子会倾向于去“填补”或“替代”父母所空缺的位置,并发展出与这个位置的角色相匹配的个性特征,承担相应的功能。如果这个空缺的位置是父亲的位置,孩子会发展出较多的父性特质,譬如:很会照顾妈妈,很会照顾弟弟妹妹,很会体谅孤独无助的人等等;如果这个空缺的位置是母亲的位置,孩子的母性特质就会加强,甚至变成一个极为母性的“小妈”。这就是系统补位法则,“补位现象”在单亲家庭中尤其常见。
从子女心理发育的角度说,过度发展的补位现象是一种心理创伤。一般而言,“补位”同补位者的“性心理的发育”和“人格面具”的形成有较为直接的病理关系。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女孩子因为父亲“长年累月”离家在外,而且不关心家人的情感需要,而母亲又是一个“依赖型、诉求型”的母亲,这个女孩会怎么样呢?她会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逐步发展出某种“男性化的”、“强悍的”、“假老练”的人格品质(这其实是一个人格面具而并非女孩的真实自我),以满足自己脆弱母亲的需要,并承担父亲未能承担的责任。如果情形足够严重,情感动力足够充沛,这个女孩完全可能在青春期之后成为LGBT人群。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在子女面前,父母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成熟稳定地发挥父母的家庭功能,独立处理并承担人生的焦虑与痛苦,勇敢坚强做人,快乐轻松生活,这才是解除或减缓家庭“补位”倾向的根本途径。
(南岛/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