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性概念所包含的个体的主体意识、目的性、主导感及自我信任等四个方面要素,是儿童乃至成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根据。因此,父母以及幼儿园老师在儿童这一时期,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教育原则,充分发展孩子的主动性所必备的心理品质,避免以过于“约束”、“溺爱”或者“放纵”的方式对待孩子。因为约束和溺爱可能会降低孩子的主体意识和目的性,而放纵则会牺牲孩子的规则意识及其自控感,并因常常遭遇挫败而降低能力和人际交往方面的自我信任。具体来说,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促进冒险、统合,建立自控感和自信心
儿童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首先需要确认自己是否能够控制自己,只有自控才有可能进一步达到控制事物的目标,缺乏自控感的人,自然控制不了局面。孩子的这种“自我把控感”最初是通过控制自己的大小便排泄来建立的,之后,进一步发展为对肢体及运动的控制,形成运动统合感,再一步,发展为对对象(物品和人)及人际关系的控制。这里所说的“统合感”是指包括身体平衡感和涉及肌、腱、关节等的位置觉、运动觉、震动觉在内的本体感的一系列肢体活动。
3岁之后的孩子走路时,往往不喜欢走平直的道路,专挑难走的街沿,或者容易跌倒的崎岖小道、坡坡坎坎,这是在自动进行统合训练。他们喜欢骑车,开始是三轮平衡,以后转成两轮平衡。他们爬到桌子、凳子或柜子上,或者从高处跳下,兴奋地做出各种惊险刺激的动作。这些游戏性质的行为,均有利于发展神经系统的感觉功能,促进左、右脑的平衡协同,由此建立良好的统合感。
在确保孩子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述行为不应受到父母的限制。不仅如此,父母应该鼓励孩子参与更多的具有冒险色彩的户外活动,以提升孩子的自控感和自信心。对于早期发育不良的孩子,还应该辅之以专业的“感觉统合训练”。
在这方面,可能造成阻碍的因素有“约束型父母”和“隔代养育”情形。当孩子出现冒险行为时,约束型的父母出于安全方面的担忧,或者以“溺爱”代替孩子的自发行为,或者以严厉的方式制止孩子的自主活动。在另一些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独自监护孩子的家庭,因为老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跟随孩子的步伐,保障他们的安全,所以他们会有意无意地限制孩子的活动范围,甚至将孩子关在家里不准出门,实行“笼养”。长此以往,导致孩子性格过于安静、被动和退缩,运动和自我把控能力弱。
(二)制订和践行规范,形成肯定感和主导感
肯定感和主导感来源于经验和规范。没有规范(规则)的活动是盲目的活动,就像在地面疯狂旋转的陀螺,不知道会停在哪里。因此,孩子不仅需要自由,更需要来自父母和幼儿园老师的规范约束,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并践行规范。在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中,逐步获得对事物、对人际关系的肯定与控制,这使得他们能够逐渐独立,采取理性行动,并向更高的发展阶段顺利过渡。因此,过度满足、过度控制的管理,以及放任自流的家庭教养方式是有害的。
怎样理解“规范”一词呢?规范指约束行为的规条,它需要以一种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举个例子,孩子玩玩具时,随手将玩具扔出窗外。对这个行为,母亲就要给予明确的说明并予以制止。正常的母亲会说:“宝宝不可以将玩具扔到窗外哦,因为会砸在别人头上!”或者“扔出去了,宝宝就没有了玩具了,爸爸刚给你买的呀,他会不高兴的!”等等。如果孩子继续重复这个行为,和母亲对抗,母亲就应该给予惩戒反应。这个惩戒反应,是针对“对抗”情绪而不是针对“扔玩具”这个行为的。
明确陈述规条,辅之以必要的惩戒,是确立规范和践行规范的重要措施。反之,不陈述或者给出模糊的陈述,并以情绪化的方式体罚孩子,则难以形成规范意识。譬如,当母亲看到孩子将玩具扔出窗外时,就上去给孩子一顿训斥或“打屁股”,孩子就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或不能准确识别自己为什么受到惩罚。
遗憾的是,独生子女父母和一些单亲家庭父母对待这一时期的孩子,倾向于过度控制,或者反之又过度放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父母本身就不遵循确定的、可预期的、有序的规则来对待孩子,而是以“皇帝对臣民”的方式,或溺爱放纵,或严苛约束,全凭个人喜怒哀乐随意对待,身体力行远远不够。在这种忽左忽右、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的成长环境中,孩子感到无所适从。这不仅会剥夺儿童成长必须的独立感和安全感,而且因为失去行为的规范,也就失去了行为的肯定感。孩子对父母的遵从,仅仅是对权威的服从甚至取悦。
(三)适度允许“破环性”探索,发展支配感或主导意识
3~6岁的孩子对成人世界以及周围的环境,怀有本能的破环性、对抗性和攻击性,他们试图摆脱父母的约束与环境的制约,成为自由的人,成为自己生活世界的中心。他们“不乖”、“不听话”,甚至反过来要让父母“听他们的话”,玩“当小大人”的游戏,就是一个例子。支配感增强是主体意识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成为支配者,不仅可以主宰自己,而且可以影响和决定别人,是他们内心的一个良好企图。
这种企图还有许多有趣的表现,譬如:他们会没任何缘由地用语言或行为攻击他们不喜欢的人。他们会故意打碎一些物品,然后观察父母的反应。他们抢走同伴的玩偶或食物,或者故意逗哭对方。他们特别喜欢“骑大马”,要父亲爬在地上当“大马”,自己骑在父亲身上“赶马马”。他们要求父母讲故事,不厌其烦地一遍又一遍地听同样的故事。当然,更多的时候,当他们独自玩耍时,出于好奇,会拆散一切可以拆散的玩具,譬如用力掰下小火车的轮子,或者将一具“变形金刚”肢解……。
如果父母坚决地制止孩子的这种企图,并对一切具有破坏性的行为给予惩戒反应,孩子的支配和主导感将受损,导致他们“羞怯”、“疑虑”、“内疚”,并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自信心和主动性。
显然,父母需要谨慎选择对哪些行为给予认同和鼓励,对哪些行为则需要做出拒绝、限制或惩戒。父母应帮助孩子在行为上找到一个合适的“度”,在支配与妥协、主导与服从、竞争与合作、破坏与修复之间建立平衡。大体的原则是:儿童挑战父母权威的大多数行为都应该受到惩戒,而对于他们的顽皮行为以及出于好奇心进行的探索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破坏性,都应尽可能保持宽容。譬如,孩子为了搞清楚玩具的内部结构,或者为了体验一下“控制和决定玩具娃娃的命运”带来的快感,而将玩具摔坏、拆散,则不应该受到惩罚。
(四)克服羞怯、疑虑与内疚,养成意志品质
父母过分溺爱孩子,即用控制性的、保护性的方式对待孩子,孩子将丧失发挥主动性所必备的内在品质,他们凡事依赖父母。也许,就愿意溺爱孩子的父母来说,这固然不是问题,但当孩子被送到幼儿园或者上学,和父母分离,不得不独自面对学习和社会交往时,就会因自己的无能举止而感到羞怯。另一种情况是,父母一味拒绝孩子的要求,对孩子采取不公正地体罚,儿童同样会感到疑虑,体验到羞怯。
无论是溺爱还是拒绝及不公正体罚,这两种情况都可能让孩子的主动性淹没在羞怯、疑虑与内疚的情感之中,丧失最初的自尊。
不过,父母没有必要刻意避免孩子体验羞怯、疑虑和内疚,因为孩子们在成长历程中注定要感受到这种痛苦。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不可能在一切事件中实现自己所有的企图,而不遭遇任何挫败。譬如,孩子支配同伴不成,被对方反制而被迫服从,或者因为一个任性的举止遭遇来自老师的惩罚,等等。总之,孩子不可能在竞争中始终占据优胜地位。因此,他们必须学会在主动性与服从性、支配性与跟随性之间找到某种平衡。这种面对“挫折”而能达成平衡的心理过程,是主体生存意志的表现。
我们以“捉迷藏”为例,来看看孩子是如何在竞争中获得平衡和意志品质的。
“捉迷藏”这项活动的规则是:首先选定一个藏身的范围和一个出发点,大家经过猜拳或别的方式,选出一个“找人者”,用头巾蒙上眼睛或让“找人者”背着大家,然后数数,时间可长可短,而其他人必须在这段时间找一个地方躲藏起来,到时间后,“找人者”去除头巾,开始寻找其他人。最先被找到的人为下一轮的“找人者”,没有被找到且回到出发点的人,将作为优胜者不参与第二局的猜拳,直接成为躲藏者。游戏可反复进行。这是一项儿童感到乐此不疲的游戏。
其实,“捉迷藏”游戏隐含了自主、规范、竞争、合作、支配、服从以及挫折教育等诸多元素:
①把藏身者找出来,意味着发现一个对象。
②被人发现,意味着接受别人的主导和支配。
③藏身成功并回到出发点,意味着在别人的控制下消失,凭借自己“不被发现”的本领而获得优胜和自由,并享受规则所约定的例外权利。
④每个人都有对别人实施控制与支配的均等机会,其结果如何取决于自己的智慧和意志力,那些控制不住自己而发出声响的,就会被很快抓住。
⑤参与者必须遵循同一规则并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意味着孩子接受一个规范,并承担失败带来责任,以及直面羞怯与内疚等痛苦体验。
孩子很早就会和妈妈玩类似“捉迷藏”的“藏猫猫”游戏,他们在游戏中发现自我,接受规则:母亲和孩子都用手蒙住自己的双眼,然后一起数“1、2、3”,之后突然分开双手,惊讶地出现在对方眼前,同时兴奋地发出“喵!”的叫声!似乎在这一刻,母亲惊讶地发现了孩子,孩子也惊奇地看到了母亲……这个游戏在母婴对视期间就已经出现,无论是先被妈妈看到,还是被妈妈抓住,孩子都兴奋不已。
关于羞怯与内疚,埃里克森说:“羞怯意味着一个人意识到自己被暴露无遗,在光天化日下被人审视,一句话,它是一种自我意识。一个人被他人识破,并且在毫无准备之下被人识破……”在3-6岁的阶段,如果儿童的主动性超越了羞怯与疑虑,就形成意志品质,即获得了进行自由决策、自我约束、自我拼搏和面对挫折的不屈不挠的决心,尽管他们要不可避免地体验到羞怯、疑虑和内疚。
作为父母,必须按照社会所能接受的方向,履行适度控制和引导儿童行为的精心任务,而又不能伤害儿童的自控感、自发性和主动性。换言之,与孩子一样,父母必须具有理智的忍耐精神和意志力,以坚定地保证儿童身上社会许可行为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