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的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组成:
本我(Id)即一个人受本能驱使的力比多冲动与欲望,它是人性自然的、原始的层面,但它不等于本能,而是本能的衍生物。也就是说,本我不是一种生理能量,而是一种心理或精神能量。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即凡是能够获得快感和欲求满足的,就要去实现。
自我(Ego)即一个人介于本我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心理功能,是一个人主导性、执行性、功能性、协调性的我,它通常指一个人处理事务的意识、智慧和能力。自我具有的心理功能包括:①、使个体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并协调本我冲动与外部世界之间的矛盾,以便既能满足本我欲求,有能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②、协调自己的本我冲动与超我(道德、良心、理想)之间的冲突,使内心处于协调状态。显然,自我遵循“现实原则”。
超我(Superego)即“道德化的自我”,是人的社会层面或者说是人格的社会属性,它接近于人的理智功能,由道德、良心和自我理想等组成。超我的作用是按照社会规范要求,指导自我、限制本我,并遵循“道德原则”或者“理想原则”。
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结构。举例来说,有一个十分缺钱的小伙子,当他独自一人进入同事的办公室,看到桌上有厚厚一叠百元大钞,会怎么想呢?“本我”告诉他:“我要把钱全部拿走!”“自我”说:“不行,你拿走了同事回来马上会发现,也许你只能拿走几张,不能拿走全部,这样才安全!”这时,“超我”出来了:“即使不被发现,你这也是偷盗行为,是犯罪!你必须放弃这种想法!”面对这一内心冲突,最终“自我”会想出一个三全其美的办法:“这个同事的业绩比我好,本事比我大,才能分到这么丰厚的奖金,我可以向他学习,争取自己也可以像他那样获得更多的提成奖励”。通过这一思考,“本我”拿钱的冲动平息了,“超我”也就放心了,“自我”决定:从现在起,我要好好学习,努力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本我作为原始的精神动力,总是寻求生存与本能欲望的满足;超我则监督、控制自我严格按照社会道德准则行事,以保证正常的人际关系;而自我呢,既要反映本我的要求,又要接受超我的监督,还要反映客观现实,分析现实条件和自我处境,促使一个人的内心协调,并保证与外界的交往活动顺利进行。也就是说,自我只有处理好与本我、现实、超我之间的关系,才不会发生心理异常。
一个人的内在人格结构,是在儿童与青春期的成长历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3~6岁阶段所处的家庭教养模式,对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的关系结构以及超我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这三者中,本我是与生俱来的,并随着生理机能的逐步成熟而显示出不同的表达方式。譬如1岁之前的婴幼儿,饿了就要吃,胀了就要拉,就是属于本我状态。3~6岁的儿童,对“异性别父母”产生无意识的性冲动,青春期及成人后则对恋爱对象产生清晰的两性情欲,这些都是本我冲动。只是因个体处在不同的年龄而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及生物特点。
大约在1.5岁左右,伴随母婴分离过程,儿童开始形成最初的自我功能。之后,随着人格发展和经验积累,通过对同伴和成人的学习模仿、认同和内化,个体逐步获得更多的自我功能。
超我的形成则是更晚一些时候的事情,它以“父母我”三角关系的形成为起点。也就是说,孩子在3岁之前,基本不具备道德化自我(即超我)的。3岁之后,作为人格的社会属性的超我,才在家庭关系互动中逐步形成。这提示我们,对于3岁之前的孩子,父母不可以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其行为。譬如一个两岁左右的孩子,在邻居家门口撒尿,就不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因为这个年龄的孩子,并没有好、坏、善、恶等是非意识,他或许只是想检验一下自己的撒尿行为能否给环境造成影响,或者只是看看父母对这件事情有什么反应而已。对于3岁之前的儿童偶尔出现的类似破坏行为,父母加以正确引导就可以了。
(二)
那么,一个人的超我有哪些具体成分呢?一般来说,超我指一系列关于个体行为的态度、观念和信念,它由“道德观”、“价值观”、“规则或规范”和“自我理想”等四部分构成:
①道德观——指一个人关于自己行为以及世界的“善-恶”、“好-坏”观念,它可以用“好”和“坏”来判断。譬如:“听爸爸妈妈话的孩子就是好孩子”、“帮助人是善行,打人是恶行”等等,就是关于道德观的陈述。
②价值观——指一个人关于自己行为以及这个世界的价值判断,它可以用“有意义”和“没意义”、“有价值”和“没价值”来判断。譬如:“和小朋友一起分享玩具才有价值”、“爸爸妈妈工作挣钱就可以给我买新衣裳”、“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等等,就是关于价值观的陈述。
③规则意识——指一个人关于行为的规则、规条或后果判断,它可以用“应该”和“不应该”、“可以”和“不可以”来判断。譬如:“小孩子不可以和大人斗嘴,否则就要受罚”、“男孩子应该保护女孩子不受欺负”、“我都四岁了,不能再和爸爸、妈妈同睡一个被窝了”等等,就是关于规则的陈述。
④自我理想——指一个人的自我要求以及关于未来自我的图像,它可以用“我要…”和“我不要…”来描述。譬如:“我要长得比爸爸还高!”、“长大了我也要娶妈妈”或“我不要妈妈这样胖的媳妇”等等,就是关于自我理想的陈述。
需要强调的是,在超我的各种观念中,“性”的道德观念、规则意识和涉及性别角色的自我理想,是儿童超我的主要部分,其他超我观念特别是价值观,则是在小学阶段以及青春期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即是说,性禁忌和性规则是儿童超我的核心内容。一个人在儿童阶段知羞耻、接受性禁忌、尊重父母的规则,长大以后也倾向于接受社会环境的约束。否则他(她)就会颠覆性地对待社会环境。
学龄前儿童的超我表现,从孩子们口中那句“羞羞,不要脸,七个鼻子八个眼!”的童谣中,便可以得到印证。许多3岁之后的儿童,之所以不会像婴儿期那样无所顾忌地躺在妈妈怀里,就是因为他们有了下意识的性觉察,产生了羞耻感。当然,要是父母不明白这一点,继续像3岁之前那样对待孩子,可能会延迟这种道德意识的觉醒。
曾经有一位母亲和她6岁多儿子:孩子在桌子旁写作业,母亲则坐在不远的沙发上和对面的一位男士谈话。儿子开始不能安心做作业了,跑来跑去地借口要妈妈讲题,问这问那,不断干扰大人之间的交流,而且兴奋十足。看得出来,孩子是故意找茬,不情愿母亲的注意力被那位叔叔吸引去。而母亲呢,不停地中断谈话,无奈地将关注点一次次转向孩子,她一会儿摸摸儿子的头,一会儿揪揪儿子脸,拍拍儿子的屁股。孩子呢,则骑在妈妈身上,夸张地晃动腰身,要和妈妈对嘴亲吻。母亲全然不觉有什么不妥,一边亲昵地满足儿子的要求,一边催促孩子快去写作业。不过有意思的是,当那位叔叔离开,儿子就不再纠缠妈妈,安静地做作业去了。
虽然“人来疯”现象在许多学龄前儿童身上都能看到,但就这个例子来说,其实是母亲无意中诱惑了儿子,放纵了儿子的任性,没有帮助孩子建立起必要的行为禁忌和规则。孩子的羞耻感较差,“规矩”或“规条”意识薄弱。用精神分析的话说,这个孩子属于“本我”冲动明确,但“超我”发育迟缓。
3岁以后的儿童在儿童与成人的交往中,初步接触到对人和事物的好坏、美丑的体验和评价。儿童了解了游戏规则,遵守游戏规则,成人夸奖肯定他(她),就会体验到满足愉快,因此“规则意识”得到强化。他们逐渐知道哪些行为会引起“好”的体验,哪些行为会引起“坏”的体验。他们开始按照社会标准来认识好与坏、美与丑,接受行为的规则或规条,逐渐地形成了超我的观念。不过,儿童的超我观念并非越强越好,应该保持在一个合适的“度”上。父母不能以自己成人化的道德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来严厉限制苛刻对待孩子的行为,否则会妨碍孩子天性的自由发展。
一些父母遇到问题时,总是抱怨社会环境(如网络环境)对孩子造成了消极影响,而不反思家庭教育的过失。其实,多数情况下,儿童所处的外部环境对超我的影响是具有相对一致性的,他们在同样的医院出生,在同样的幼儿园长大,上同样的学校,居住在同一社区,唯一不同的就是父母和家庭。实际上,从个体道德发展角度看,儿童所处的亚文化环境是相对次要的因素,家庭系统的内部事件,譬如“父母缺位”和家庭教育失当等,才是造成儿童“超我”发展不良的主要原因。
(三)
父母必须重视对3~6岁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教育。就算外部环境不良,也只有加强了家庭教育,才能有效地抵消不良外部社会环境对孩子的诸多消极影响。
(1)父母是孩子理想化认同的对象,要注重父母的示范作用。
身教重于言教。父母首先要以身作则,当孩子的“好榜样”和“好的示范者”。儿童阶段最初的超我,是父、母形象与行为规范的内化与认同的结果。对男孩子而言,主要是内化认同了父亲形象;对女儿而言,主要是内化认同了母亲形象。因此,与其喋喋不休地批评教育孩子,不如先规范好自己的言行。
曾经有一位青春期的女孩告诉我,她十分反感母亲的坏脾气,讨厌母亲对外婆大喊大叫,盛气凌人。她说自己和外婆感情很好,而母亲从小就这样对待外婆,她为外婆的委屈处境感到十分痛苦,不知道该怎样帮助外婆。我问她:“当看到母亲这样对待外婆时,你自己做了些什么努力?”不料她脱口而出:“我十分气愤,冲上前去对妈妈一阵子猛批!‘你,你怎么能够这样对待外婆啊,她毕竟是你的母亲呀!’可是还是不管用。”于是我笑了,说:“你这样对待你的母亲,这不正好说明,你就像你的母亲吗?她就是这样对待她妈妈的呀!”听我这样说,她一下子哑然了。
这个例子说明,孩子会不自觉地认同父母身上的行为,而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够意识到这种潜移默化的认同效应。
所以,父母在孩子面前的示范作用,除了一般的待人接物礼仪之外,重要的是对长辈的孝敬态度和对配偶的尊重态度。譬如,一位父亲,在女儿面前对妻子大喊大叫,其实是对女儿的间接伤害,反之,作为母亲,对丈夫的不尊重,则会导致儿子的自卑。父母作为榜样,对自己父母的不恭敬态度,可能成为孩子将来对你不恭敬的原因;同样地,对配偶的贬损与攻击,则会直接伤害儿女的自尊心,最终成为女儿对抗你的理由。
(2)针对孩子的原则性错误行为,恰当地实施惩罚教育。
对3岁以后的儿童而言,来自父母的规范对“超我”的形成与发展局有决定性作用。这个阶段的孩子,必须要服从于父母的管教,绝对不能成为家庭关系中的“老大”或“中心人物”。否则,容易养成“任性”个性,给青春期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带来困难。也就是说,如果在3~6岁阶段,孩子在家庭系统中“谁”的话都不在乎,反而成了父母家人迁就的焦点,被伺候的“小皇帝”,那么父母的一切规则将失去约束力。因此,为了给孩子的行为树立必要的规则、规范和规条意识,针对某些原则性错误行为,实施严厉惩罚是必要的举措。
心理学认为,3~6岁是对儿童实施惩罚教育的最佳时机。这句话并不是说孩子在这一年龄阶段必须被“打屁股”或“挨板子”,而是指,如果一定需要采用强力惩戒措施来规范孩子的行为,最好在3~6岁期间实施。3岁之前的孩子则无需体罚;小学阶段的孩子,惩罚教育虽然继续有效,但不能作为主要手段;到了青春期,除非出现重大错误和后果,父母应尽可能地放弃对孩子的惩罚。
但是,实施惩罚教育,需要按照一套完整、科学而理性的程序进行,而不能随意地、情绪化地、粗暴地对待孩子。父母们不仅应该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对孩子实施惩罚,而且也应该自觉地放弃那些可能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的不恰当的惩罚方式。
(3)注意维护“另一方”的威信,尊重父母的“名”与“规则”。
无论父、母之一是否在场,作为在场的那一方的反应方式,对于怎样看待父母中的另一方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里引出“父母的名与规则”概念,即: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谨慎维护另一方在孩子心目中的形象,特别是“异性别的父母”,在孩子面前应该努力维护“同性别父母”的威信,接受并传达“同性别父母”的规则,并以“同性别父母”的名义教育孩子。这是家庭教育的良好习惯。
根据这一精神分析原理,母亲就应改在儿子面前尽力维护父亲的威信,以父亲的名义教育儿子,让儿子接受父亲的规则;同样地,父亲在女儿面前,不仅要有自己的原则性,也要注意尊重母亲订下的规矩,维护母亲的形象,并以母亲的名义规劝女儿。
例如,一个5岁左右的儿子,偷摘了别人家树上的苹果,母亲应该怎么教育孩子呢?我们可以设想出母亲两位截然不同的反应方式。第一位母亲直接指出儿子的错误,并说:“爸爸怎么说的?偷吃别人的东西是不对的,是不是?”“你要改正错误,否则爸爸会不满意的!这次错了,以后改了,就是好孩子。”这就是以父亲的“名”教育儿子。第二位母亲则不然,她不仅不去维护丈夫的形象,反而借机诋毁丈夫,说:“你这孩子,太让我生气了!老妈我怎么说的,教你别偷别人的东西,你非要偷,怎么就那么贪吃!简直就和你那贪吃的老爹一个样子,真不让人省心!”这就是错误的教育。
用精神分析的语言来说,对孩子的行为禁忌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有“父母的规则”起作用,有父母对规则的遵从和对孩子不合理要求的拒绝。如果父母放弃了规则的制定,或者拒绝了另一方的“名”与“规则”,而一味地讨好孩子,诱惑孩子成为自己的同盟,孩子将拒不接受自己 “孩子”的身份而试图凌驾于父母之上。当孩子接受了父母的“名”和“规则”,也就接受了自己的“孩子”身份,也就接受一个规则,内化一份责任,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
(南岛/黑风)